ChiCTR2500103783
尚未开始
/
/
/
2025-06-05
/
/
活动性,中重度,溃疡性结肠炎
一项在中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受试者中评估维得利珠单抗与乌帕替尼双联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干预性研究
一项在中重度活动性溃疡性结肠炎受试者中评估维得利珠单抗与乌帕替尼双联治疗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单臂、多中心、干预性研究
基于第 8 周时的临床缓解情况,评估维得利珠单抗与乌帕替尼双靶联合治疗的有效性;对于双靶联合治疗8周后的应答者,基于第52周时的临床缓解情况,确定维得利珠单抗单药治疗的有效性。
单臂
Ⅳ期
无
无
其他
/
130
/
2025-08-01
2028-05-31
/
1.筛选时年龄为 18 至 65 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2.受试者在筛选前至少 3 个月根据临床和内镜证据被诊断为 UC,并得到组织病理学报告的证实。 3.受试者患有中重度活动性 UC,确诊依据为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0 天内的完整 Mayo 评分为 6 至 12分(同时 Mayo 内镜分项评分 >= 2)。可在筛选期进行内窥镜检查(第 -10 天至第 -5 天,以便在第 0 周首次给药前可进行集中阅片)。 4.受试者存在 UC 延伸至直肠近端的证据(受累结肠 >= 15 cm)。 5.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如果正在接受口服 5-氨基水杨酸 (5-ASA) 化合物给药,剂量必须已稳定至少 2 周。2)如果正在接受布地奈德或丙酸倍氯米松,或正在接受除布地奈德或丙酸倍氯米松以外的口服皮质类固醇给药,剂量必须 <= 2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且必须已稳定至少 2 周。3)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必须已停用免疫调节剂(6-巯基嘌呤 [6-MP]、硫唑嘌呤 [AZA] 和甲氨蝶呤 [MTX])至少 2 周。4)如果最近已停用口服 5-ASA 化合物或口服皮质类固醇,则必须已停用至少 2 周。 6.未绝育且与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侣保持活跃性生活的男性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在整个研究期间直到末次给药后 18 周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 7.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标准:1)筛选时的尿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2)同意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如本研究方案所定义),并在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整个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 18 周内避免捐献卵子。3)如果能够进行母乳喂养,则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给药后 18 周内放弃母乳喂养。 8.如果受试者患有持续 > 8 年的广泛性结肠炎或泛结肠炎或者持续 > 12 年的左侧结肠炎,则必须有书面证据表明其在首次筛选访视前 12 个月内接受过一次监测性结肠镜检查。 9.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直到接受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 12 周内不接种活病毒或活细菌疫苗。;
登录查看1.受试者接受过结肠大部切除术、结肠次全切除术或结肠全切术。 2.受试者存在现有回肠造口、结肠造口或已知的固定性症状性肠道狭窄。有回肠造口术或结肠造口术病史但造口已逆转的受试者或可被接受。 3.受试者在首次筛选访视时有重度 UC 并发症的临床证据,如复杂性活动性瘘管、腹腔脓肿、大量肠道出血和中毒性巨结肠。 4.受试者既往接受过维得利珠单抗、那他珠单抗、托法替布、乌帕替尼或任何其他 JAK 抑制剂或者已知对其过敏、存在超敏反应或不耐受; 5.受试者既往接受过一种以上治疗 UC 的生物制剂或小分子药物。 6.受试者在基线前 30 天内正在接受阿达木单抗、赛妥珠单抗、戈利木单抗、英夫利西单抗、那他珠单抗、乌司奴单抗或瑞莎珠单抗。 7.受试者在筛选前 30 天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接受过任何试验化合物。 8.受试者可能存在以下任何心血管或血栓状况:1)近期(过去 6 个月内)出现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或接受冠状动脉支架置入,2)近期(过去 6 个月内)出现中重度充血性心脏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 III 或 IV 级),3)有血栓事件史,包括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4)已知患有易导致高凝状态的遗传性疾病。 9.受试者患有其他全身性炎症或风湿性疾病(如银屑病、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 10.受试者有任何淋巴瘤或淋巴组织增生性疾病史。 11.受试者患有重度肾功能损害,定义为估计肾小球滤过率 (eGFR) < 30 mL/min/1.73 m^2。 12.受试者患有重度 (Child-Pugh C) 肝功能损害。 13.受试者有恶性肿瘤史,但以下情况除外:已充分治疗的非转移性基底细胞皮肤癌;已充分治疗且在筛选前至少 1 年内未复发的鳞状细胞皮肤癌;已充分治疗且在筛选前至少 3 年内未复发的宫颈原位癌史。有恶性肿瘤既往史(例如,自完成治愈性治疗起 > 10 年未复发)的受试者将根据恶性肿瘤的性质和所接受的治疗予以考虑;必须在入组前与研究者根据具体病例对这种情况进行讨论。 14.受试者有任何重大神经类疾病史,包括卒中、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脑肿瘤或神经退行性疾病。 15.经研究者确认受试者有进行性多灶性脑白质病 (PML) 史。 16.受试者有复发性或播散性带状疱疹或播散性(包括单次发作)单纯疱疹病史。 17.受试者当前或曾经患有身体或精神疾病,或任何可能需要治疗或阻碍受试者完成本研究的疾病,或任何导致研究用药品或程序产生过度风险的疾病。 18.受试者有血液异常病史,如骨髓发育不全、白细胞减少症(白细胞 [WBC] 计数 < 3 × 10^9/L)、血小板减少症(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或明显贫血(血红蛋白水平 < 8 g/dL)。 19.受试者有机会性感染史,包括但不限于李斯特菌病、组织胞浆菌病、球孢子菌病、芽生菌病、念珠菌病、曲霉病、军团菌病或肺孢子虫病。 20.受试者存在任何慢性复发性感染和/或活动性病毒感染的证据、患有活动性结核病 (TB) 或在筛选期间符合 TB 排除标准。 21.受试者的乙型肝炎病毒 (HBV) 检测呈阳性,由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 (HBsAg) 检测结果确定。在受试者 HBsAg 检测结果呈阴性而 HBcAb 呈阳性的情况下,如果经 HBV DNA 聚合酶链式反应触发试验确认不存在 HBV DNA,则认为该受试者具有入选资格。 22.受试者在筛选时的丙型肝炎病毒 (HCV) 抗体检测结果呈阳性,并伴 HCV RNA 检测结果呈阳性。 23.受试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存在艰难梭状芽胞杆菌感染或其他肠道病原体活动性感染的证据。但可以在成功治疗后 30 天进行重新筛选。 24.受试者患有活动性巨细胞病毒 (CMV) 感染,其证据为血清中 CMV 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 呈阳性和/或结肠组织中免疫组化染色呈阳性。但可以在成功治疗后 30 天进行重新筛选。 25.受试者患有活动性或高风险梅毒感染,其证据为血清快速血浆反应素 (RPR) 或梅毒螺旋体颗粒凝集试验 (TPPA) 呈阳性。 26.受试者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例如,常见变异型免疫缺陷病、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器官移植)个人史,不包括药物免疫抑制剂所致的情况。 27. 受试者在筛选期间存在以下任何实验室检查异常:1)血红蛋白水平 < 8 g/dL,2)白细胞 计数 < 3 × 10^9/L,3)淋巴细胞计数 < 0.5 × 10^9/L,4)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 或 > 1200 × 10^9/L,5)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 (AS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6)碱性磷酸酶 > 3 × ULN,7)血清肌酐 > 2 × ULN,8)血清白蛋白 < 2.5 g/dL; 28.受试者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 18 周内怀孕。 29.受试者正在使用皮质类固醇,且在基线前至少 2 周未接受当前疗程或稳定剂量的治疗,或正在服用泼尼松 > 20 mg/天,或等效药物。 30.受试者在入组前 2 周内和整个研究期间接受非甾体类抗炎药 (NSAID) > 100 mg/天或对乙酰氨基酚和阿司匹林 > 325 mg/天。 31.患者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 32.受试者在基线前 30 天内接受口服或胃肠外草药治疗。 33.受试者需要或正在接受任何肠外营养和/或纯肠内营养。如果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停止营养治疗,则可以重新筛选。 34.受试者在基线前 30 天内已接受或将接受粪便微生物移植。 35.受试者在基线前至少14天一直在服用口服氨基水杨酸,且剂量不稳定,和/或在基线前 14 天内已停药。 36.研究者认为受试者不能或不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要求,或受试者患有任何在使用试验用药品时可能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或干扰数据解读的疾病。;
登录查看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
TGF-β 胰腺导管腺癌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2025-06-18
肿瘤治疗性疫苗
医麦创新药2025-06-18
β-地中海贫血 β-地
医麦创新药2025-06-18
D&D Pharmatech Inc. GC GLP-1/GCG
药时空2025-06-18
MTAP PRMT5 AI
晶泰科技2025-06-18
肥胖 箕星 超重
箕星药业科技2025-06-18
β-地中海贫
邦耀实验室2025-06-18
抽动症 神经发育障碍 BD项目002
美柏资本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