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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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