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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药品不良反应采取什么制度和措施?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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