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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不得参与哪些与药品有关的活动?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药品。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收人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部门及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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