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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相关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19

    发文字号

    津社保办发[2018]2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9

    颁发部门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公示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相关结果的通知

    津社保办发[2018]275号

    2018年10月19日

    各医药企业,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对接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5号)等文件规定,根据《市社保中心关于开展2018年第一次对接国家药品目录(2017年版)暨药品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社保办发[2018]211号),以下简称《2018年第一次对接》)文件内容,通过采集企业填报的药品相关信息,经过系统智能比对及核对填报内容等程序,确定了拟对接结果,现予以公示,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2018年10月19日(星期五)至2018年10月25日(星期四),公示期7天。

      二、公示范围
      (一)公示附件1中包括1811个药品,其中经系统比对药品信息完全一致的865个药品,系统比对药品信息基本一致,经核对后确定信息一致的946个药品。以上药品均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公示附件2中包括57个药品,需企业修改相关信息后拟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公示附件3中包括14个药品,因不符合对接条件拟不纳入本次对接。

      三、有关事项
      (一)公示期间,公示附件1、2中的药品,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药品资质信息,并在本市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中核准药品信息。如需申请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可向医保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附件4、5),附件2中药品请企业核对后进行药品信息维护。
      (二)公示期间,公示附件1、2中的药品,相关企业应认真核对药品价格信息,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应不高于现行全国最低采购价,并在承诺期内可按照不高于填报的天津供应价格,保障药品供应。如需进一步下调天津供应价格或无法保障药品供应可向医保结算中心递交相关材料(附件4、5)。
      (三)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提出异议,并递交相关情况说明(附件4、6和证明材料)。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药品,暂不对接;经核实,企业填报的药品天津供应价格确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将不予对接。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保障医药企业合法权益,相关企业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时需实名递交情况说明,并如实反馈信息。
      (四)公示期间,企业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拨打咨询电话或至办公地点现场咨询。
      (五)公示期满后,市社保中心将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和医保支付政策,并发文执行。其中公示附件2中的药品在完成相关信息维护后再发文执行。

      四、工作安排
      (一)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公示期间在医保结算中心2楼业务大厅设立咨询服务窗口,并开通咨询电话(经办咨询电话:022-88271355、15022593781;软件技术支持电话:022-23399964,23392429,23319343,23319243)。咨询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2时至5时。
      (二)公示文件及相关附件可通过“人社局官网”及“药品分类代码管理系统-互动论坛功能模块”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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