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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8

    发文字号

    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7-10-0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8]4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天津市卫生计生委、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试行一次性医用耗材基准价格管理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7]633号

    2017年8月18日

    各有关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院:

      根据国家和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合理控制耗材费用,进一步减轻患者负担,经研究决定,在部分试点医院,结合一次性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试行基准价格管理机制。

      一、试点范围:胸科医院、环湖医院、泰达国际心血管病医院、医科大学总医院4家医院,临床使用的全部一次性医用耗材。

      二、对已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试点医院以采购平台公布的谈判参考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结合采购数量、回款时间等条件,在采购平台上填报阳光采购价格,实施网上采购。

      三、对未列入市卫生计生委挂网阳光采购的品种,试点医院以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本医院实际最低采购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采购价格。

      四、试点医院实际采购价格低于基准价格节省的费用(生产企业、品种规格相一致),50%让给患者,其余计入销售价格。2017年9月1日以后新进入试点医院、且未列入挂网阳光采购平台的品种,医院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各医院要严格按照议定的实际采购价格向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回款,不得以任何折让折扣、返利返款等形式,减少回款。

      五、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市人力社保局以试点医院销售价格作为该品种在该医院的医保支付标准。

      六、市卫生计生委逐步将一次性医用耗材全部纳入挂网阳光采购目录,实行挂网采购。公布谈判参考价格和各医院实际采购价格分布,服务医疗机构与耗材生产经营企业议定价格。逐步建立与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信息共享机制,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对医院下达医用耗材控费指标,达到降低耗材价格、合理控制用量、减轻患者负担的改革目标。

      七、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医院要高度重视试点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关注实施情况,加强医院运行分析,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适时在全市公立医院推开。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试点医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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