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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消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9-06

      发文字号

      京医保中心发[2019]7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正文内容


      关于取消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住院费用部分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医保中心发[2019]78号

      2019年9月6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方便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以下简称医照人员)医疗费用,经研究,对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实现了医照人员住院费用审核信息化,取消医照人员住院费用部分纸介申报材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医照人员持卡结算住院费用,不再提供《北京市公费医疗医照人员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其他材料及向医照人员提供的材料,仍按照《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直管医疗照顾人员持卡就医、医疗费用结算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1]9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9年9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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