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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3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1-3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0-01-3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

    正文内容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机制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疫情排查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即日起,全省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垦、森工系统要组织网格员对辖区内所有住户进行地毯式排查,及时发现武汉市流入人员、湖北省其他地区流入人员、其他省(区、市)流入人员和发热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动态掌握相关人员情况变化,做到不落一户、不漏一人、不留死角。网格员每日对发热人员、居家医学观察人员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报告相关情况,配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每日对重点关注人员进行2次体温检测。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疫情排查管理工作。广大住户应加强自我防护,积极配合网格员开展疫情排查管理工作,如实报告相关信息和健康情况,不得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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