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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将市一院肝胆血管外科等医院病区开展无陪护护理病房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4-0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合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5-01

    颁发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将市一院肝胆血管外科等医院病区开展无陪护护理病房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通知

    2011年4月2日

    市一院、市滨湖医院、市三院、市传染病院、市口腔医院、安医大四附院、中铁四局集团中心医院:

      根据皖人社发[2011]74号、皖价医函[2010]106号和市物价、卫生局合价费[2010]119号的精神和你们医院的申请,同意你们医院经批准开展的无陪护护理服务病区的无陪护护理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开展无陪护的病区应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加强管理,不得增加收费,不得扩大项目范围,不得降低收治标准。无陪护护理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支付,个人自付比例为20%。

      二、开展无陪护病区要达到卫生部《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要求。收取无陪护护理费后,不再收取其他护理费用。

      三、对于未按皖价医函[2010]106号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和重复收费的,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核减相应费用。

      四、请各医院与市医保中心做好目录编码对应工作,确保相应费用的及时结算。

      五、本通知自5月1日起执行。

      附:合肥市开展无陪护护理服务医院病区名单和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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