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2-10
粤卫办职健函〔2020〕5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广东省
现行有效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职业病防治院、省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文件精神,做好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急需新增放射诊疗设备的服务保障,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现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根据应急疫情防控需要新增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新增的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使用场所和诊疗设备符合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二、医疗机构应将新增设备清单和检测结果向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报备。
三、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开展医学影像检查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有关要求,认真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全面落实各项院感防控措施,做好医护人员和患者放射防护、个人卫生、环境通风、物体表面的清洁消毒等各项工作,严格肺炎诊断医学影像检查分区管理,切实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四、省职业病防治院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指定从事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机构要做好新增放射诊疗设备的放射卫生监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健康管理等技术指导、检查。新增的放射诊疗设备在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按法律法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以上措施疫情结束自行解除。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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