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9
内医保险办字〔2024〕16号
其他
内蒙古自治区
现行有效
2024-03-01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减轻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费用负担,决定将重症精神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二、待遇标准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一个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支付比例
一个年度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药费用,支付比例为90%。
(三)年度支付限额
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 30.5 万元。
三、申报认定
重症精神症(M02100)待遇申报认定和治疗方案变更工作,由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办理。患有重症精神症的参保人员(或代办人)可向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时需提供诊断证明书原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完整住院病历、有效身份证件。
四、执行时间
此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按《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医保发〔2022〕25 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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