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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学生“小饭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2-06

    发文字号

    呼食药监办发[2017]2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呼和浩特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2-0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学生“小饭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呼食药监办发[2017]214号

    2017年12月6日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小饭桌”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深入扎实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环整指办发[2017]58号)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学校“小饭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迅速组织,强化监管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要积极组织部署,对辖区内“小饭桌”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小饭桌”的食品安全备案、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索证索票、食品原料的储存、内外环境卫生、加工工具及容器生熟分开、食品加工制作过程、餐饮具消毒和食品留样制度等落实情况;对未备案的“小饭桌”责令限期整改,监督指导其尽快取得备案证。

      二、全力排查,确保安全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督促“小饭桌”经营者落实安全责任,监督其配备合格的消防、电力、燃气等设施设备,能够使用来源合法、资质齐全、检测合格的燃气罐及消防设备。要求“小饭桌”经营者做到每日自查,确保水、电、燃气处于安全使用状态。针对安全隐患多发的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持续整治,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发现安全隐患,责令经营者立即改正,并通告具体监管部门。

      三、积极引导,加强宣传
      要加大对学生“小饭桌”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提升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同时要求经营者注重安全生产隐患的防范,提高自律意识。

      各旗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市局餐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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