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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4-05-30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30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2014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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