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2
新卫发〔2018〕7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现行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伊利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和田地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远程医疗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徤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 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厫务健康发展, 对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逬分级诊疗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 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开 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 在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 机构或批准设置(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 30日内,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设 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四、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 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 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办法和管理规范,确保远 程医疗质量与安全。
五、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要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 将已经审批和重新登记的互联网医院情况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 委,后续审批的互联网医院需及时向我委备案。
六、 根据《关于修改<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表述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 854号)要求,将《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的“《电子病理基本规范(试行)》”修改为:“《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王丽丽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政策法规解析 创新药临床审批 政策变动 采集意见
药通社2025-06-17
医药器械 政策解析 采集 市场分析
摩熵医械2025-06-03
政策解析 宠物医疗 驱虫药
药融圈2025-05-29
医保局 政策法规 三类医用耗材 采购新规
摩熵器械2025-05-28
FDA 临床试验 CGT 药物审评审批 法案
生物药大时代2025-05-19
国家药品集采 政策 药企 药品信息变更
药通社2025-02-20
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集采 集采新规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2025-01-08
医保 医疗保障工作 医保改革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2024-12-17
2021-09-30
2020-08-25
2020-08-25
2020-08-24
2020-08-24
2020-08-21
2020-08-20
2020-08-19
2020-08-18
2020-08-17
2020-08-14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8-13
2020-03-12
2020-02-26
2018-11-23
2018-10-22
2018-10-22
2018-09-21
2018-07-24
2018-07-24
2018-07-03
2018-06-21
2018-01-24
2017-12-05
2017-10-12
2017-10-05
2017-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