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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文字号

    苏教办高[200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7

    颁发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通知

    苏教办高[2007]5号

    2007年12月7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各类实验室的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和安全处理工作,省卫生厅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卫生系统外机构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函》。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按时完成调查登记清册工作。

      一、调查、登记清册的对象
      各高校所属生物、医学实验室。主要类型包括:
      (一)普通生物实验室,包括微生物学实验室(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等)、病理学实验室、神经学实验室、胃肠学实验室等。
      (二)环境学实验室,主要指处理污水和水样品的实验室。
      (三)工业实验室,包括疫苗生产厂家的实验室、可能会应用脊灰野病毒来检测杀毒产品的效果或作为参考对照的消杀产品或滤器生产的厂家实验室。
      以上实验室无论是否保存有或保存过脊髓灰质炎病毒,均作为本次调查、登记清册对象。

      二、填写内容
      1.《高校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情况回执》(附件2)
      2.《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表》
      3.《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汇总表》
      4.《生物、医学实验室登记暨脊髓灰质炎病毒封存证明》
      如学校无生物、医学实验室,仅需填写表1(附件2)。

      三、其他
      请各高校于12月20日前完成以上表格填写,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徐庆,电话、传真:025-83335558,电子邮件:jsgjc@126.com

      附件1: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卫生系统外机构生物、医学实验室脊髓灰质炎野病毒封存登记清册工作的函(略)

      附件2:高校生物、医学实验室调查情况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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