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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02

    发文字号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0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黑食药监办食生[2015]85号

    2015年12月2日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黄明胶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2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明胶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请示》(鲁食药监食生[2015]1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黄明胶、鹿角胶和龟甲胶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4]570号)的有关规定,黄明胶可作为有传统食用习惯的普通食品管理。生产经营黄明胶作为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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