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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圣尼诺克血液透析中心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8-10-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0-15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圣尼诺克血液透析中心的批复

    2018年10月15日

    海淀区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拟同意设置北京圣尼诺克血液透析中心的请示》(海卫计报[2018]4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王露影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圣尼诺克血液透析中心”;
      类别:血液透析中心;
      经营性质:营利性;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西小口路27号东海升6号楼一层1006室(东升地区);
      投资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血液透析机:20台;
      诊疗科目:内科(肾病学专业)。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办理。

      五、该机构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疗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六、该医疗机构需经我委验收合格方可执业。

      七、该批复不作为任何融资活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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