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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31

    发文字号

    皖人社发[2017]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31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7]45号

    2017年8月31日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简称36种药品)纳入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地不得自行调整。36种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实行全省统一,具体比例详见附件,执行中视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参保人员使用36种药品,按国家公布的医保支付标准个人先行自付后,剩余的药品费用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由个人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三、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各地要加强研究完善肿瘤靶向治疗等药物在协议管理门诊、药店结算办法,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协议管理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发挥药店在医保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为参保人员提供便利的购药服务。

      四、《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内的埃克替尼(西药第798号)、达沙替尼(西药第799号)、吉非替尼(西药第800号)、伊马替尼(西药第801号)等4种药品,各地在确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时参照本通知中同类药品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前期发文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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