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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1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的通知

    2017年8月21日

    各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各餐饮服务单位,各餐饮行业协会:

      《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已经市食品药品监管局2017年第3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

      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本市餐饮业推进“阳光餐饮”工程的工作方案》的指示精神,提升首都餐饮业质量安全水平,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程序。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的评定,依此程序执行。

      1.评定主体
      各区“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进行评定。

      2.评定标准
      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制定《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

      3.评定程序
      各地区餐饮行业协会于每年9月15日前向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提出“阳光餐饮”示范街(区)的评定申请,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组织评定小组按照《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对餐饮服务单位聚集街(区)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
      符合《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评定标准》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聚集街(区),由北京市餐饮行业协会发放“北京市‘阳光餐饮’示范街(区)”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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