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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1-12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12

      颁发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7]22号

      2017年1月12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部省属有关单位,驻苏部队,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7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122号)、《关于2017年度卫生人才评价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6]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17年我省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级别、专业类别的考试报名条件和提交材料等要求,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3号)文件执行。

        二、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社区护理专业的人员,应受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二级医院(由乡镇卫生院升格并参与开展“六位一体”服务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提前1年报考。门诊部(所)、医务室,监狱、农垦以及社会资本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

        三、2017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我省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的资格考试统一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的方式。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0日。报考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人员须在报名系统内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制作成PDF文件分类上传,并对本人所填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清晰度负责。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2日。报考人员须携带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完成报名资格的审核确认工作,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将不再变更。具体确认时间以单位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为准。
        (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6日。卫生管理、临床医学工程技术专业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25日。逾期未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放弃报名。

        四、报名资格现场确认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申报表》(一份),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查盖章。
        (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文)(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五)有下列情况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报考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应提供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或中医全科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军队院校或国(境)外院校的学历(学位)应是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也可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3.报考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的人员,应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4.有低一级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提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5.工作岗位变动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同时提交原岗位和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提前一年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应由报考单位提交《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7.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应提交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单。
        8.报考主治(中)医师资格的,按文件规定提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相应材料。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核查相关材料,扎实细致地做好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不得擅自放宽报考条件,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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