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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医保局发布规范调整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07

    发文字号

    京医保发〔2021〕23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物理治疗类等28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1)。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

            二、同步废止115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三、进一步明确此次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3)。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3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

           1.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表

           2.废止项目表

           3.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5日

           [附件下载]

           1、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表

           2、废止项目表

           3、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解读《关于规范调整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京医保发〔2021〕23号)

           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范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物理治疗类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同步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物理治疗类等28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二)同步废止115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进一步明确了此次规范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中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五)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六)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七)此通知自2021年10月23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管理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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