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2
闽医保规〔2024〕5号
其他
福建省
现行有效
2024-04-02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下简称基金支付)的申报、调整、支付和管理。
第三条 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金支付实行动态调整,在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基金负担能力,经生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按规定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备案后,将符合条件的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第四条 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实行通用名管理。
第五条 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我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饮片炮制规范的中药饮片;
(二)省内三级医疗机构3名及以上主任、副主任医师(药师)署名推荐;
(三)近2年有3家及以上省内三级医疗机构有采购和使用,且全省医疗机构年使用量合计不少于2万人次。
第六条 申请将中药饮片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生产企业,集中于每年11~12月份向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汇总后报省医疗保障局:
1.《福建省基本医保中药饮片申报表》;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国家药品标准或我省炮制规范颁布件;
4.《主任、副主任医师(药师)署名推荐表》;
5.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佐证材料;
6.根据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省医疗保障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申报的中药饮片组织专家集中评审。评审人员由医学、药学、药物经济学、医保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按照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评审原则,提出拟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的名单。
第八条 省医疗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并考量基金承受能力及群众负担等因素,确定纳入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的名单。
第九条 不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级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的单独使用时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单独使用或全部由此类饮片组成的处方不予支付。
第十条 已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具有《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经专家评审后按规定调出我省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纳入我省基金支付的中药饮片按照各基金统筹地区基金支付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中药饮片申报评审应严格遵守依规、公正、廉洁、保密等相关规定。利益相关人员应自觉回避。
第十三条 中药饮片的申报、调整、支付和管理工作,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申报表
2.福建省中药饮片纳入基金支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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