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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12-12

    发文字号

    川医保发〔2019〕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各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西部战区总医院、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医保规〔2019〕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36号)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0〕11号)规定,经开展相关定价程序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论证程序,现予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试行期2年,自2020年1月15日起试行。

    附件: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表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11日

    川医保发〔2019〕34号关于公布四川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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