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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18

    发文字号

    浙财行[2018]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18

    颁发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省妇女联合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财行[2018]71号

    2018年12月18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妇联(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专项资金周期滚动管理,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4]67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浙江省妇女儿童发展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妇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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