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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CTR2500102884】一项比较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AK112与安慰剂巩固治疗接受标准同步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限期小细胞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的Ⅲ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2884

试验状态

尚未开始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5-21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接受标准同步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限期小细胞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一项比较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AK112与安慰剂巩固治疗接受标准同步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限期小细胞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的Ⅲ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一项比较抗PD-1和VEGF双特异性抗体AK112与安慰剂巩固治疗接受标准同步放化疗后未进展的局限期小细胞肺癌的疗效与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的Ⅲ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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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比较AK112和安慰剂巩固治疗接受标准同步放化疗(cCRT)后未进展的LS-SCLC人群的无进展生存期(PFS),由盲态独立中心评估(BICR)根据RECIST v1.1标准评估。 关键次要目的: 比较AK112和安慰剂巩固治疗接受标准cCRT后未进展的LS-SCLC人群的总生存期(OS)。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随机平行对照

试验分期

Ⅲ期

随机化

本研究采用分层区组随机方法,分层因素为 ECOG PS(0 vs 1)、临床分期 (Ⅰ/Ⅱ期 vs Ⅲ 期)和 PCI(是 vs 否)。将使用IRT 系统(交互式响应技术系统)进行受试者随机,在确 认受试者符合入选标准,不符合排除标准且签署了知情同意后,将受试者按照 1:1 的比例随 机分配至试验组和对照组,并且按照随机表中随机号顺序依次提供随机号。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康方赛诺医药有限公司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240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2-08

试验终止时间

2030-04-30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 ICF ,ICF 必须在执行研究要求的指定研究程序前签署。 2. 受试者签署 ICF 当天年龄≥18 周岁。 3. 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4. 预期生存期≥3 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小细胞肺癌。 6. 根据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癌症分期手册(AJCC 癌症分期手册第 8 版,I-III 期,即 T 任何、N 任何、M0)和美国退伍军人肺癌协会 VALG 分期定义的局限期,即患者 的疾病可包含在根治性的放疗射野内,排除 T3~4 由于肺部多发结节或者肿瘤/结节 体积过大而不能被包含在一个可耐受的放疗计划中。I 期或 II 期受试者必须在医学 上无法进行手术(由研究者判定)。 7. 接受如下规定的标准 cCRT 方案: a) 接受 4 个周期的铂类和依托泊苷化疗; b) 对于标准每天 1 次(QD)放疗方案,接受的总放射剂量为 60-70 Gy ,对于每天 2 次(BID)方案,接受的总放射剂量为 45 Gy;放疗必须不迟于化疗第 2 疗程 结束时开始; c) 末次放化疗治疗后 42 天内接受研究药物。 8. 在接受根治性以铂类药物为基础的cCRT 后必须达到 CR 、PR 或 SD ,并且不能出现 疾病进展。 9. 根据研究者判断给予预防性全脑照射(PCI),必须在 cCRT 结束后进行。 10. 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1. 首次给药前 7 天内,育龄期女性必须确认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并同意在研究药物使 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本方案中育龄期女性定义为性成熟女性: 1)未经历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 2) 自然停经未持续连续的 24 个月(癌症治疗后闭经不排除有生育能力)(即, 在之前连续的 24 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出现过月经)。 对于性伴侣为育龄期女性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药物使用期间及末次给药后 120 天内采用有效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为混合 SCLC 和非小细胞肺癌(NSCLC)成分。 2. 同步放化疗接受化疗累计超过 4 个周期,使用依托泊苷和铂以外的化疗方案。除cCRT 外既往接受过针对局限期小细胞肺癌手术、放疗或化疗治疗。 3.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恢复至 NCI CTCAE 5.0 版 0 级或 1 级, 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但脱发除外。对于发生不可逆毒性且预期研究药物 给药后不会加重的受试者(例如听力损失),在与申办方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 究。放疗引起的远期毒性或≥2 级神经病变患者,经研究者判断不能恢复的受试者, 在与申办方协商后,可能会被纳入研究。 4. 在筛选期,受试者出现研究者认为临床不可接受的原发疾病恶化的症状或体征,如恶液质表现等。 5.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判定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 6.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及血管(如心脏及心包、气管、食管、主动脉、上腔静脉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7. 存在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的受试者。 8. 在之前 5 年内有活动性恶性肿瘤。但参加研究的肿瘤和已治愈的局部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局 限性前列腺癌、微小乳头状甲状腺癌等。 9.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食管胃底静脉曲张,严重溃疡,伤口未愈,胃肠穿孔,腹瘘,胃肠梗阻,腹腔内脓肿或急性胃肠道出血病史。 10. 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发生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加重。 11. 有严重出血倾向或凝血功能障碍病史;首次给药前 1 个月内存在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包括但不限于消化道出血、咳血(定义为咳出或咯出≥1 茶匙鲜血或小 血块或只咳血无痰液,允许痰中带血者入组)、鼻腔出血(不包括鼻衄出血及回缩 性涕血)。 12. 在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进行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在首次给药后的 28天内有重大外科手术计划者(由研究者决定)。 13. 当前存在未得到控制的合并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失代偿性肝硬化、肾病综合征、未控制的代谢紊乱、重度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病或胃炎等相关疾病。 14. 存在严重神经或精神疾病,包括痴呆、抑郁症和癫痫发作。 1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16. 存在下列任何心脑血管疾病或心脑血管风险因素: a)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心肌梗塞、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一过性脑 缺血发作、急性或持续性心肌缺血、症状性心力衰竭(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功 能分级确定的 2 级及以上)、症状性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或任何动脉血栓栓 塞事件。 b) 首次用药前 3 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肺栓塞或其它严重的血栓栓塞的病史。 c) 存在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颈内动脉狭窄等可能危及生命或 6 个月内 需要手术的重大血管疾病。 d) 既往有心肌炎、心肌病病史。 e)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f) 当前存在高血压且经口服降压药物治疗后收缩压≥160 mmHg 或舒张压≥100 mmHg。 17.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非特异性免疫调节治疗(如白介素、干扰素、胸腺 肽等,不包括用于治疗血小板减少的IL-11);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 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18. 既往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如:抗 PD-1 抗体、抗 PD-L1 抗体、抗 CTLA-4 抗 体等)、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如:针对 ICOS 、CD40 、CD137、GITR 、OX40 靶点的 抗体等)、免疫细胞治疗(如CAR-T)等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 19. 既往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治疗。 20. 在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药物)或 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受试者。以下除外: a) 如果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允许使用吸入性、眼科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 素或剂量≤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治疗。 b) 生理剂量的系统性糖皮质激素的用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 激素。 c) 糖皮质激素作为输液相关反应或过敏反应预处理(如:CT 检查前用药等)。 21.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严重超敏反应的病史或已知对所有研究药物或其任何成份有过敏或超敏反应史的受试者。 22. 研究治疗开始前 2 年内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使用改善病情药 物、皮质类固醇、免疫抑制剂治疗),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 身免疫性疾病。以下除外: a) 不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脱发、银屑病或湿疹); b) 由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引起的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仅需要稳定 剂量的激素替代治疗; c) 仅需要稳定剂量的胰岛素替代治疗的 I 型糖尿病; d) 童年期哮喘已完全缓解,成人后无需任何干预; e) 研究者判断所患疾病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情况下不会复发。 23. 活动性或既往记录的炎症性肠病(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 24. 已知存在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该疾病目前有症状或既往需要系统性糖皮质 激素治疗,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与研究治疗相关的毒性评估或管理。 25. 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影像学检查、 痰液以及通过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26.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局限于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合并症、败 血症或严重肺炎;活动性感染,包括研究给药前 2 周需要静脉使用抗生素、抗真菌 治疗的感染、筛选期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CTCAE≥1 级,经研究者判断为肿瘤原 因导致的除外)。 2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8. 活动性乙型肝炎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受试者; a) 乙肝表面抗原阳性(HBsAg+)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阳性(HBcAb+)的受试 者,需进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 DNA)检测; b) 经抗病毒治疗稳定在 HBV DNA 拷贝数˂2500 cps/mL(500 IU/ml)或者低于研 究中心可检测值下限者可以入组,要求受试者在研究治疗期间继续接受抗乙肝 病毒治疗; c) 丙型肝炎抗体阳性(HCV Ab+)的受试者需要进行 HCV RNA 检测,只有 HCV RNA 阴性(定义为低于研究中心可检测值下限)时才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29. 已知存在免疫缺陷病史或者 HIV 检测阳性者;已知的活动性梅毒感染。 30. 在首次给药前的 28 天内接种了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活疫苗。 31. 正在参加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干预性研究的随访 期。 32. 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导致接受研究药物治疗有风险,或将干扰研究药物的评价或受试 者安全性或研究结果解析的任何状况。;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吉林省肿瘤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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