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097943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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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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腺泡状软组织肉瘤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单中心II期临床研究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的疗效(基于RECIST v1.1由研究者评估的客观缓解率[Objective Response Rate, ORR]及无进展生存期[Progression Free Survival, PFS]);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在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的其他疗效,包括:总生存期(Overall Survival, OS)、疾病控制率(Disease Control Rate, DCR)、缓解持续时间(Duration of Response, DoR)和至缓解时间(Time to Response, TTR)。 探索使用iRECIST标准评估IBI110联合信迪利单抗治疗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的疗效。
非随机对照试验
其它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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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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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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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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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组标准: 队列A:既往未接受过免疫治疗的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 期) 1) 经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患者(按照第8版美国癌症联合会[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AJCC]分期); 2) 未接受过 T 细胞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且不限于抗 PD-1/PD-L1单抗、抗CTLA-4 单抗)治疗; 3) 首次给药前4 周之内未接受过针对肿瘤的局部治疗; 4) 既往有无接受全身化疗或靶向治疗均可。 队列 B:免疫治疗失败的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 1) 经病理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或不可切除腺泡状软组织肉瘤(IV期)患者(按照第8版美国癌症联合会[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AJCC]分期); 2) 既往接受过抗PD-1/PD-L1 抗体类药物治疗后出现经影像学确认的疾病进展; 3) 首次给药前4 周之内未接受过针对肿瘤的局部治疗。 4) 既往有无接受全身化疗或靶向治疗均可。 队列A 和队列B 共同需要满足的入组标准: 1)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并且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及相关程序; 2)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预期生存时间≥12周; 4) 根据RECIST v1.1标准,存在至少1个可测量病灶,基线时经计算机断层扫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首选静脉注射造影剂)准确测量显示其长直径≥10mm(淋巴结除外,淋巴结的短轴必须 ≥15mm),且病灶适合反复准确测量;如果是位于既往接受过照射区域的病灶,明确证明出现进展,则该病灶可作为靶病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Performance Status, ECOG PS)为0或1分; 6) 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使用任何细胞及生长因子治疗、红细胞或血小板输注等输血治疗的受试者应除外),定义如下: 血常规: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109/L或处于正常范围内;血小板(Platelet, PLT)计数 ≥100×109/L;血红蛋白含量(Hemoglobin, HGB)≥9.0g/dL; 7) 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otal Bilirubin, TBIL)≤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Value, ULN);对于无肝转移的受试者, 丙 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和天门冬氨酸 8) 肾功能:血清肌酐(Creatinine, 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learance of Creatinine, CCr)≥50mL/min,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CCr(使用实际体重); 9) 尿常规:尿蛋白<2+;对基线时尿试纸检测显示尿蛋白≥2+的受试者,应进行24小时尿液采集且24小时内尿液中的蛋白含量<1g(如果两种检测方法都被采用,则将使用24小时尿液采集结果确定资格); 10)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 ) ≤1.5×ULN 和国 际标 准化比 率(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1.5。 11)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或伴侣为育龄期妇女的男性受试者,需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期后180天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1. 既往曾暴露于LAG-3抗体类药物治疗; 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 3.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全身化疗或靶向治疗;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免疫调节作用药物(包括胸腺肽、干扰素、白介素)的系统性全身治疗; 5. 正在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6. 已知有中枢神经系统(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转移和/或脊髓压迫和/或癌性脑膜炎,有软脑脊膜癌病史。对于脑转移病灶经过放疗或手术治疗后症状稳定的患者,只要符合下列所有标准,可参与本项研究: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的病灶;无中脑、脑桥、脑膜、延髓或脊髓转移;脑转移治疗后没有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瘤的证据,并在研究治疗之前停止了皮质类固醇和抗惊厥药物治疗至少14天则可以参加;无症状脑转移患者,需对脑转移病灶进行放疗,治疗后满足上述条件可以入选研究; 7. 在首次给药前5年内诊断为其他恶性肿瘤,下述情况除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以及根治术后的局部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 8. 预计在试验治疗期间接受其它抗肿瘤治疗; 9. 需要长期系统性激素或任何其它免疫抑制药物治疗,不包括吸入激素治疗; 1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使用过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 (1) 鼻内吸入性局部类固醇治疗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腔内注射); (2) 未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生理剂量的全身皮质类固醇治疗; (3) 糖皮质激素作为过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CT前用药)。 11.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接种; 12.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之前4周之内接受过重大的外科手术(开颅、开胸或开腹手术或其它由研究者定义)或者存在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注:以姑息治疗为目的,对于孤立病灶的局部手术治疗是可以接受的; 13. 有放射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活动性肺炎、肺纤维化、弥漫性肺间质病或机化性肺炎(例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病史; 14. 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炎性疾病(包括炎症性肠病[例如结肠炎或克罗恩病]、憩室炎[憩室病除外]、乳糜泻、系统性红斑狼疮、 Sarcoidosis综合征或Wegener综合征[肉芽肿伴多血管炎]、Graves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垂体炎、葡萄膜炎等),或既往2年内有该病病史(在近2年之内不需要系统治疗的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格雷夫氏病,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1型糖尿病受试者可以入组)。已知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仅存在自身免疫性抗体阳性的患者根据研究者判断确认是否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 15.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仅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HBV)DNA拷贝数≥1×104拷贝数/ml或≥2000IU/ml;急性或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定义为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 16. 未能控制的并发疾病,如: (1) 开始研究治疗前4周内发生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症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或开始研究治疗前两周内接受过治疗性口服或静脉注射抗生素; (2) HIV感染者(HIV 1/2 抗体阳性); (3) 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II~IV级)或心脏彩超检查提示LVEF(左室射血分数)<50%,或控制不佳的心律失常; (4) 先天性长QT综合征病史或筛查时校正的QTc>500ms(使用Fridericia法计算); (5) 心肌炎病史; (6) 即使给予规范治疗仍然未受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7) 未控制的高钙血症或症状性高钙血症(>1.5mmol/L离子钙或钙>12mg/dL或校正血清钙>ULN); (8) 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底静脉曲张(例如,套扎或硬化治疗)或有门静脉高压证据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咨询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 (9) 在入选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等; (10) 在入组前3个月内有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不被视为“严重”血栓栓塞); (11) 在入选研究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且需要医学干预治疗如: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等治疗; (12) 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的其他情况; (13) 在入选研究前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 (14) 有肠梗阻(除外已手术根治的肠梗阻)或肠穿孔风险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急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腹腔癌病史)或以下疾病的病史: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并发慢性腹泻)、克罗恩氏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 (15) 显著的营养不良,如需要静脉补充营养液;首剂研究治疗之前营养不良已纠正4周以上除外; (16) 肿瘤侵犯周围重要脏器或血管(如纵膈大血管、上腔静脉、气管、食管等)或存在发生食管气管瘘或食管胸膜瘘风险; (17) 食管或气管腔内支架植入术后; (18) 可能会导致以下结果的其它急性或慢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测值异常:增加研究参与或研究药物给药的相关风险,或者干扰研究结果的解读,而且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将受试者列为不符合参加本研究的资格; (19) 符合以下特征的神经、精神疾病或社会状况:影响研究要求的依从性,显著增加不良事件风险,或影响受试者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的能力,例如有精神分裂症、药物滥用史等。 17. 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或活动性梅毒; 18.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史和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9. 伴有未控制的需要反复引流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水、腹水、心包积液等(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患者可以入组); 20.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任何研究药物制剂过敏(包括:IBI110、信迪利单抗); 21. 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受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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