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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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海南省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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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三沙市民生事业局,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乐城医药监管局:
为规范义诊活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义诊活动备案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开展义诊活动的,应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巡回医疗活动按照相应文件规定执行,不需要另行备案。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乐城医药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管理。
二、义诊的组织者应当为本省医疗机构或者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允许在全国开展义诊活动的社会组织。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得跨县(市、区)开展义诊活动。在本地区开展义诊活动的,应在义诊前15—30日向所在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疗机构拟跨县(市、区)开展义诊的,应在义诊前15—30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卫生健康委允许在全国开展义诊活动的社会组织拟在我省组织开展义诊的,应经义诊所在地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后,在义诊前15—30日向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义诊情况说明,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诈骗钱财,不收取患者或者医保诊疗相关费用,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不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开展相关广告推广活动等。
(三)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辖区内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四)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五)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不予备案。符合义诊要求的,应出具备案回执。备案回执应注明义诊的组织单位,开展义诊的时间、地点,义诊的内容,参加的义诊医务人员姓名、专业、职称等内容。
五、申请开展义诊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备案。
(一)不能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
(二)义诊活动没有明确主题或者主题没有积极意义。
(三)申请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被处以停业整顿、暂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间,或者因校验不合格,暂缓校验期限未满。
(四)义诊的诊疗科目超出申请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五)以卫生健康系统以外的单位名义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六)以个人名义开展义诊活动。
(七)以医师个人的名义(包括参加本次义诊活动的医师的名义)开展义诊活动。
(八)义诊时间超过1天的或义诊没有具体地址的。
(九)申请在本省以外地区开展义诊活动。
(十)不符合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六、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七、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戴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八、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活动。
九、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义诊活动的监督管理,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按照备案内容开展义诊活动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理。对于利用义诊活动诱导群众住院、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会同医保、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十、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梳理义诊备案工作,对于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立即纠正。要将义诊备案和监管纳入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和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对于公职人员工作不严不实、失职失察等行为,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蒋耀,65311951。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校对人:蒋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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