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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批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2

    发文字号

    黑药监械〔2024〕7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6-12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第三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第三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需2024年6月1日前完成,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导各相关医疗器械注册人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公告》要求完成产品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工作。

    二、持续做好与卫健委、医保局的协同联动,推动三医联动。

    三、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唯一标识工作宣传、培训和指导。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公告》要求稳步推进我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实施工作,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利用唯一标识,实现医疗器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助力医疗器械监管高水平安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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