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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药监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发布日期

2023-12-06

发文字号

黑药监规〔2023〕8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1-0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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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情形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
    (三)采取召回等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实际已召回了产品,但召回幅度不超过80%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
  情形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能够主动报告、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四)残疾人、重大疾病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初次违法的;
    (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处罚的;
  (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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