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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5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的通知

    2018年5月15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处:

      结合省内异地就医工作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满足群众需求,现将省内异地就医开展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算范围
      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内异地就医在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可用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或现金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待遇标准
      省内异地就医人员进行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时,执行全省统一的“三项目录”规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参保地政策执行。

      三、其它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其他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社规[2017]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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