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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申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0-07-10

      发文字号

      药管械[2000]19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医药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0年4月28日发出《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监督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管械[2000]170号)(下称“通知”)后,各地正在按通知
      的要求安排落实,有些省市已将实施细则报送我司。现根据我司了解的情况,对有关问题重
      申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凡在2000年4月20日(含当日)以后领取到
      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业务范围工商执照的企业,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
      程序领取许可证,或许可证的发放日期在营业执照的发放日期之后,其营业执照中的生产或
      经营业务范围不能视为合法。

        二、凡2000年4月20日(不含当日)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
      营业务营业执照的企业,须按照“两办法”的规定,严格进行现场审查,经营企业的现场条
      件应从严掌握,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可发证。此类企业的申请,受理日期到2000年10月20
      日截止。备案及审批发证工作于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三、凡2000年4月20日(不含当日)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
      营业务营业执照的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审查时,可以豁免企业现场审查:
        (一)已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已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企业质量体系考核的生产企业;
        (三)已拥有获得准产注册证产品的企业;
        (四)已获得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对实施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对于符合豁免企业现场检查条件的企业,在资料审查合格后可以发证。为配合对这些企
      业的发证,请将符合豁免现场审查条件的企业数和名单尽快上报我司,我们将依此提供第一
      批发放的证书。

        四、自2001年1月1日起,所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颁发的许可证或备案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的生产
      或经营。
        至今为止,仍有部分省市尚未报送实施细则,影响我司对细则的审查工作。请没有上报
      的省市尽快将实施细则报送我司。

        五、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各单位应做好发放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统计分
      析工作,每半年上报我司一次。对生产企业的统计分析应体现资产所有制性质、各类产品企
      业数、一级法人数、二级法人企业数等。
        对经营企业的统计分析应体现资产所有制性质、各类产品企业数、一级法人企业数、二
      级法人企业数、与药品共同经营企业数、独立经营器械企业数等。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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