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4259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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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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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细胞肺癌
评价伯瑞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MET 外显子14跳跃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开放、单中心、单臂的Ⅱ期临床研究
评价伯瑞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MET 外显子14跳跃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开放、单中心、单臂的Ⅱ期临床研究
主要目的:评估伯瑞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MET 外显子14跳跃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评估伯瑞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治疗MET 外显子14跳跃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的安全性;
单臂
Ⅱ期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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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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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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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202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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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满足以下入选标准方可入选本研究: 1. 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经临床诊断为不能手术治疗且不能接受根治性同步放化疗的局部晚期(ⅢB/ⅢC期)、转移性或复发性(Ⅳ期)非鳞NSCLC的患者; 4. 经血液或组织等样本检测具有MET外显子14跳跃突变(NGS、PCR等方法均可接受,接受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血液、胸水等样本检测结果); 5. 允许既往仅接受过系统化疗的患者入组; 6. 无症状患者或有症状但经治疗后稳定至少4周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可以入组; 7. 根据RECIST 1.1标准评估至少存在1处可测量的病灶(之前接受过放疗的病灶不可以视为靶病灶,除非放疗后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8. ECOG体力状况评分0-2分; 9. 实验室检查指标符合以下要求: 1)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治疗开始前7天内未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2) 血红蛋白>=90g/L(治疗开始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3) 血小板计数>=80×10^9/L(治疗开始前7天内未输血或使用生长因子的情况下); 4) 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患者存在吉尔伯特综合征或伴有肝转移的患者,允许其总胆红素<=3×ULN和直接胆红素<=1.5×ULN)); 5) 血清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3×ULN(有肝转移者AST和ALT均<= 5×ULN); 6) 肌酐清除率(Ccr)>=60 mL/min,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140-年龄[yr])×体重(kg)×1.23×(0.85,如果为女性)/血清肌酐(μmol/L); 7)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 无症状性血清淀粉酶<=2级(NCI-CTCAE v5.0)。对于研究开始时具有2级血清淀粉酶异常的患者,必须确认无体征和/或症状提示为胰腺炎或胰腺损伤(例如,P-淀粉酶升高,胰腺影像结果异常等); 9) 血清脂肪酶<=1.5×ULN; 10.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WOCBP)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3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曾行绝育手术或是已绝经的女性受试者除外。 WOCBP定义为:已过月经初潮但还未绝经、因绝经导致的连续闭经时间不超过12个月(没有除绝经外的其他原因),且未因绝育手术(切除卵巢、输卵管和/或子宫)或研究人员确定的其他原因(如中肾旁管发育不全)导致永久性不孕的妇女,则认为是具有生育能力。生育能力的定义可根据地方指南或法规调整。 1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预计生存期>=3个月。;
登录查看满足任何一条下述标准的受试者,将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1. 存在其他驱动突变(EGFR 敏感突变、ALK融合阳性、ROS1融合阳性、KRASG12C、BRAF V600E NTRK融合,HER2 突变,RET融合); 2. 存在脊髓压迫、脑膜转移、或有临床症状的脑转移或需要增加类固醇剂量来控制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若有症状的CNS转移已经得到控制的患者可以参加本次试验(患者的神经功能必须处于稳定状态,在临床检查中没有发现新的神经功能缺损,而且在CNS影像学检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如果患者需要使用类固醇来治疗CNS转移,那么至少在进入研究前的两周,他们的类固醇治疗剂量已经达到稳定); 3. 咯血病史,定义为在随机化前 3 个月内每次咯血量 > 2.5 毫升。 4.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的证据。研究者或当地放射科医生必须排除肿瘤与大血管(如肺动脉或上腔静脉)完全相连、环绕或侵入血管腔的证据; 5. 在随机化前 28 天内进行过大手术(包括开放性活检)或有重大创伤,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进行大手术; 6. 在研究治疗开始前 7 天内进行过核心活检或其他小手术(放置血管通路装置除外)。放置血管通路装置应在研究治疗开始前至少 2 天进行; 7. 当前或近期(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 10 天内)使用阿司匹林(325 毫克 / 天)或其他已知抑制血小板功能的非甾体抗炎药; 8. 当前或近期(在贝伐珠单抗首次给药 10 天内)出于治疗目的使用全剂量口服或胃肠外抗凝剂或溶栓剂。允许预防性使用抗凝剂; 9. 未愈合的伤口、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骨折; 10. 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完全切除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基底细胞和鳞状细胞皮肤癌或其他经过根治性治疗且至少3年无疾病迹象的肿瘤/癌症除外); 11. 既往抗肿瘤治疗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既往接受过除化疗以外的其他晚期系统治疗(如单克隆抗体、酪氨酸激酶抑制剂、EGFR 抑制剂、VEGF 受体抑制剂等),如果在随机化前>=6 个月完成,既往针对非转移性疾病的辅助或新辅助治疗是允许的(任何针对MET异常的MET抑制剂、ADC、单抗均不允许入组); 2)研究首次给药前2周或5倍药物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之内接受过抗肿瘤和研究性药物治疗; 3)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治疗; 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针对肺野和全脑或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其他部位(除外肺野和全脑)的放射性治疗,为减轻疼痛或预防骨事件对骨转移病灶进行的姑息性放疗除外; 12. 未从既往化疗、手术、放疗等抗肿瘤治疗的任何毒性和/或并发症中恢复,即未降至<=1级(美国国立癌症研究不良事件通用毒性标准[NCI-CTCAE] v5.0),脱发和无法恢复的永久性放射性损害除外;铂类治疗产生的神经毒性可接受降至<=2级; 13.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周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P-糖蛋白诱导剂(如利福平)或抑制剂(如利托那韦)(详见附录1) 14.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周内和研究期间需要使用细胞色素P450 3A4酶(CYP3A4)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详见附录2); 15. 任何严重的或不能控制的系统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不可控制的高血压(指治疗后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允许筛选之前开始使用或调整降压药; 2)抗HIV(+),或抗HCV和HCV-RNA均为(+),或HBsAg阳性且HBV-DNA>=500 IU/mL(如在筛选期内,接受抗病毒治疗后HBV-DNA下降至小于500IU/mL,且持续>=2周则可以入组,且必须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对于既往需要接受或筛选时正在接受抗病毒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研究期间全程继续接受抗病毒治疗方可纳入研究); 3)活动性结核; 4)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5)其他重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经研究者判断研究药物不适合患者或影响方案依从性; 16. 心脏功能和疾病符合下述情况之一: 1)在静息状态下,根据Fridericia公式进行计算,筛选期三次心电图平均校正的QT间期(QTcF)>470ms; 2)任何重要的心律异常如室性心律失常、药物未能控制的室上性、结性心律失常和药物未能控制的其他心脏心律失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Ⅲ级房室传导阻滞、Ⅱ级心脏传导阻滞、PR间期>250 msec等); 3)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的风险因素,例如严重的低钾血症、遗传性长QT综合征,服用延长QT间期的药物; 4)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超声心动图检查提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7. 既往有间质性肺疾病、药物性间质性肺疾病或需要激素治疗的放射性肺炎病史,或目前仍然接受药物治疗或其他临床干预措施或有目前存在的活动性肺间质病变; 18. 具有凝血功能障碍或出血倾向,包括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动、静脉血栓栓塞事件(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或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严重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或病灶侵犯大血管等,研究者判断具有出血倾向; 19. 吞咽困难,或患有活动性消化系统疾病,或接受过重大消化道手术,可能显著影响试验药物服用或吸收(如溃疡性病变、无法吞咽药物、不可控制的恶心、呕吐、腹泻和吸收障碍综合征); 20.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存在需要引流和/或伴有呼吸急促症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 21. 存在任何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的具有临床意义的全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甲状腺疾病(激素替代治疗甲状腺功能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器官移植患者、精神疾病史,药物滥用/成瘾、酗酒或吸毒史; 22. 有急性或慢性胰腺炎、胰腺手术的病史或者具有可能增加胰腺炎发生风险的危险因素; 23. 存在活动性感染,包括但不限于:乙肝、丙肝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HIV抗体阳性)感染者,梅毒阳性感染者,活动性结核,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存在需要进行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如肺炎); 24. 正在接受华法林或任何其它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剂治疗的患者,预防中央导管相关血栓形成的低剂量华法林(< 2 mg)除外; 25. 对研究药物的同类药物和辅料成分具有已知的超敏反应; 2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7. 当前已入组至其他研究器械或研究药物治疗中,或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周内接受了其他研究药物或研究器械治疗; 28. 存在可能增加研究药物给药相关的风险,或将影响研究结果的解读,或受试者依从性差,或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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