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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iCTR2500101759】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替吉奥术后辅助治疗胰腺癌:一项前瞻性、单臂、II 期研究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hiCTR2500101759

    试验状态

    正在进行

    药物名称

    /

    药物类型

    /

    规范名称

    /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4-29

    临床申请受理号

    /

    靶点

    /

    适应症

    胰腺癌

    试验通俗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替吉奥术后辅助治疗胰腺癌:一项前瞻性、单臂、II 期研究

    试验专业题目

    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替吉奥术后辅助治疗胰腺癌:一项前瞻性、单臂、II 期研究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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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研究目的: 通过评估 1 年的 DFS 率评价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替吉奥术后辅助治疗胰腺癌的有效性; 次要研究目的: 评估伊立替康脂质体(II)联合替吉奥术后辅助治疗胰腺癌的安全性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单臂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盲法

    /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试验范围

    /

    目标入组人数

    53

    实际入组人数

    /

    第一例入组时间

    2025-01-01

    试验终止时间

    2028-01-01

    是否属于一致性

    /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 至 75 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为准)且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者; 2. 组织学证实为胰腺导管腺癌(包括腺鳞癌); 3. 可切除胰腺癌; 4. 研究开始时从手术中完全恢复,能在术后 12 周内开始治疗; 5. ECOG PS 评分 0~1 分; 6. 良好的器官功能(进行相关检查采血前 2 周内没有接受过输血或生长因子支持治疗),包括: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2×109/L; (2)血红蛋白(Hb)>=100 g/L; (3)血小板>=100×109 /L; (4)白蛋白>=30g/L; (5)肌酐<=1.5 倍正常值上限或肌酐清除率>=50ml/min (Cockcroft-Gault 公式); (6)总胆红素<=1.5 × ULN; (7)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 倍正常值上限; (8)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7.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个体(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入选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8. 受试者在基线时无心功能不全症状(NYHA 心功能分级<=II级),心电图无明显异常或异常无临床意义; 9.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起源于非胰腺导管上皮的胰腺癌,包括胰腺神经内分泌癌、胰腺腺泡细胞癌、胰母细胞瘤、实性-假乳头状肿瘤受试者; 2. 既往接受过胰腺癌新辅助治疗、放疗或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全身化疗、分子靶向药物治疗、免疫治疗等); 3. 研究开始前 14 天内使用过任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具有抗癌活性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无论何种癌症类型); 4. 存在转移性或局部复发性胰腺癌的现病史或既往史(如恶性腹腔积液等); 5. 研究开始前 21 天内术后血清 CA 19-9 水平 > 180 U/ml; 6. 有任何研究药物或其辅料过敏或超敏反应史,或受试者表现出本产品、联合药物或对照药品处方信息的“禁忌症或特别警告和注意事项”部分中概述的事件; 7. 经积极治疗无法缓解的部分或完全性肠梗阻、完全性胆道梗阻的受试者; 8. 研究开始前 6 个月发生过动脉或静脉血栓形成(如脑梗死,心肌梗死,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肢动脉栓塞,肺栓塞等),但稳定型血栓经研究者判断无心血管风险的可以入组;研究开始前 2 个月内具有出血倾向证据或病史的受试者,无论严重程度如何; 9. 研究开始前 5 年内存在过活动性恶性肿瘤,除外本试验中研究的胰腺癌以及任何已经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局部可治愈的肿瘤(例如已切除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或乳腺原位癌等); 10. HBsAg 阳性且 HBV-DNA 高于可测量下限或 1000 拷贝/mL(500 IU/mL)(以较低者为准),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可测量下限或 1000 拷贝/mL(以较低者为准)者;HIV 抗体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且经确诊者)的受试者; 11. 既往治疗毒性未恢复至≤1 级(脱发、色素沉着或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无安全性风险的其他毒性除外); 12. 已知的周围神经病变(CTCAE 2 级及以上); 13. 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静息状态下, QTcF>450 ms(若首次 12 导联心电图 QTcF>450 ms, 可复测 2 次,取三次平均值) (3)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4)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50%; (5)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 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合并药物; (6)控制不良的高血压(筛选期收缩压>=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4. 研究开始前 14 天内,需要进行系统性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或活动性感染(包括结核菌感染等),允许病毒性肝炎受试者接受抗病毒治疗; 15. 判断存在影响口服药物吸收的状况(如有慢性肠病、吞咽困难、胃肠道出血、梗阻或难以控制的 2 级以上腹泻等); 16. 存在间质性肺疾病; 17. 已知二氢嘧啶脱氢酶 (DPD) 缺乏症; 18. 确诊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 19. 在研究开始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3A4 和 UGT1A1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以及抗真菌药氟胞嘧啶;在研究开始前前8 周内使用过抗病毒药索利夫定及其结构类似物如溴夫定等; 20. 在研究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且尚未充分恢复,或者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者; 21.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2. 研究开始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试验用药,以最后一次试验用药的时间为准; 23. 研究开始前 2 年内有结核病治疗史; 24. 已知对伊立替康脂质体(II)、其他脂质体产品、替吉奥及上述产品中任何成分过敏者; 25.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不依从方案、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含精神疾病)需要合并治疗,具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查值严重异常,家庭或社会因素,可能影响到受试者安全或试验资料收集的情况等。;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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