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9
沪卫财务〔2025〕1号
其他
上海市
现行有效
2025-04-01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控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农村妇女“两癌”检查等。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制定的具体内容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年度工作任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预算情况研究确定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分级负担,分级管理。转移支付资金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分级负责具体落实。
(二)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统筹安排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和分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转移支付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主要考虑基础因素和绩效因素两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为各区常住人口数量、国家基础标准等,常住人口数量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常住人口数量。绩效因素主要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结果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国家及本市工作任务情况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实施项目和金额。
第七条 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转移支付资金先保障按照项目法分配的资金需求,再保障采用因素法分配的资金需求。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区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计算方法如下:各区分配资金=该区常住人口数/本市常住人口数×(中央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总额-项目法分配金额)×绩效因素。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区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
第八条 中央制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市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等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本市疾病谱、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和本市标准。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等工作。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析 宠物医疗 驱虫药
药融圈2025-05-29
医保局 政策法规 三类医用耗材 采购新规
摩熵器械2025-05-28
FDA 临床试验 CGT 药物审评审批 法案
生物药大时代2025-05-19
国家药品集采 政策 药企 药品信息变更
药通社2025-02-20
医用耗材 医用耗材集采 集采新规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2025-01-08
医保 医疗保障工作 医保改革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2024-12-17
药品再注册 国家药监局 新规定
Pharma CMC2024-10-15
药品 反垄断 意见稿 药企
tyc7111cc太阳成集团(原药融云)2024-08-21
2025-06-17
2025-06-17
2025-06-16
2025-06-16
2025-06-16
2025-06-16
2025-06-13
2025-06-12
2025-06-11
2025-06-11
2025-06-11
2025-06-10
2025-06-10
2025-06-10
2025-06-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6-16
2025-05-19
2025-04-27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4-09
2025-03-20
2025-03-20
2025-03-04
2025-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