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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5-04-09

    发文字号

    沪卫财务〔2025〕1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5-04-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疾控局

    正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下达本市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划分方案》)等文件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本市卫生健康领域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转移支付资金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点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卫生健康人才培养、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以及其他医改相关工作,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医改相关规划以及医疗服务领域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研究确定。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分级管理。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具体任务由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分级负责落实。

    (二)统筹安排,支持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经费,支持落实重点工作任务。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责按时提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

     

    第二章 资金补助标准和分配

     

    第五条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

    (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二)卫生健康人才培养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住院医师(含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的生活补助、师资培训、指导带教、培训过程管理与质量控制、公共课教学、考核认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运维、教学和考核设施设备购置与更新(维护),以及培训医院为便于教学实践活动条件开展,为培训对象提供住宿条件等必要配套保障措施所涉成本的补助;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培训期间食宿费、培训教学实践活动、培训考核、师资教学补助及师资培训等支出等。

    (三)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及普惠托育服务能力建设等支出。

    (四)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中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中医药人才培养、中西医结合发展、中药质量提升、中医药法治监督、中医药古籍保护与传统知识整理、中医药文化宣传等支出。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结合的分配方式。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的部分,分配时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量、行政区划、绩效等因素。各区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应拨付资金=(常住人口因素补助资金+行政区划因素补助资金)×绩效因素,绩效因素主要参照卫生健康工作考核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情况等;采用项目法分配的部分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和金额。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项目单位卫生健康人才培养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区两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以及绩效因素。项目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应拨付资金=补助对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因素。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按绩效评价结果分配;没有绩效评价结果的项目,参照其他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市区两级财政应予以补齐,确保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国家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补助资金。本市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分配时主要考虑国家任务要求以及基础因素、绩效因素、财力因素等。

    国家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主要包括:公立医院改革与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补助资金、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示范试点项目补助资金等,由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工作要求分配下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本市收到转移支付资金后,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项目资金在中央财政下达后30日内正式下达区级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上海监管局。各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项目预算单位。

        第八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原则上每年组织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各区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自评工作予以复核。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国家及本市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方案报送以及绩效管理工作。区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负责本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职责)分离控制。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管理、疾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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