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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1-02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5]19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1-02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5]191号

    2015年11月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5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0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5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48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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