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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0

    发文字号

    新人社办发[2014]1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0

    颁发部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4]140号

    2014年11月10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现将2014年度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62分;

      二、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8分;

      三、县级(不含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4分;

      四、农牧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合格标准为50分。

      达到合格标准的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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