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CTR2500101370
尚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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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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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 EGFR敏感突变且PD-L1高表达(CPS≥25%)的局部晚期或转移复发的非鳞NSCLC
利厄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利厄替尼一线治疗EGFR突变且PD-L1高表达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非鳞NSCLC的疗效性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对照II期临床研究
利厄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利厄替尼一线治疗EGFR突变且PD-L1高表达的局部晚期或复发转移非鳞NSCLC的疗效性和安全性的前瞻性、对照II期临床研究
携带EGFR突变且PD-L1高表达时,靶向治疗获益有限,且预后可能更差,免疫治疗或免疫联合靶向治疗也均因为疗效差、毒副反应高而被停用。靶向联合抗血管治疗显示出一定的治疗潜力,但仍需前瞻性临床研究的探索。故本研究旨在探索利厄替尼联合贝伐珠单抗对比利厄替尼单药在EGFR突变且PD-L1高表达非鳞NSCLC人群中一线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
随机平行对照
Ⅱ期
由EDC系统中的随机系统进行随机
开放标签
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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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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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5
202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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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入选本研究的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在实施任何试验相关流程之前,签署书面知情同意; 2. 年龄≥18周岁;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非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4. 按照国际肺癌研究协会和美国癌症分类联合委员会第9版TNM肺癌分期的局部晚期(IIIB-IIIC)、转移或复发性(IV期)患者,不适合通过手术或放射治疗进行治疗; 5. 经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或血液学证实存在EGFR敏感突变(Ex19del、L858R); 6. PD-L1表达CPS≥25%; 7. ECOG评分0-1分; 8. 既往未接受过抗血管生成抑制剂治疗或EGFR-TKI治疗; 9. 根据实体肿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 v1.1版),至少有一处影像学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放疗照射野内的病灶如证实发生进展可视为可测量病灶; 10. 允许无症状或经局部治疗后症状稳定的脑转移受试者入组,只要受试者满足以下条件: 1) 中枢神经系统之外有可测量病灶 2) 无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或至少2周内症状无加重 3) 无需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停用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糖皮质激素用量稳定且减至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以下。 11.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2. 足够器官功能,受试者需满足如下实验室指标: 1) 近14天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x10^9/L; 2) 近14天未输血的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3) 近14天内无输血或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的情况下,血红蛋白>9g/dL; 4) 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 5) 天门冬氨酸转氨酶(AST)、丙氨酸转氨酶(ALT)在≤2.5×ULN(有肝转移的受试者允许ALT 或AST ≤5×ULN); 6) 血肌酐≤1.5×ULN并且肌酐清除率(采用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60 ml/min; 7) 凝血功能良好,定义为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 8) 甲状腺功能正常,定义为促甲状腺激素(TSH)在正常范围内。如基线TSH超出正常范围,如果总T3(或FT3)及FT4在正常范围内的受试者亦可入组; 9) 心肌酶谱在正常范围内(如研究者综合判断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单纯实验室异常也允许入组); 13. 对于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应在接受首次研究药物给药(第1周期第1天)之前的3天内接受尿液或血清妊娠试验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液妊娠试验结果无法确认为阴性,则要求进行血液妊娠试验。非育龄期女性定义为绝经后至少1年,或进行过手术绝育或子宫切除术; 14. 如存在受孕风险,所有受试者(不论男性或女性)均需在整个治疗期间直至治疗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20天(或末次研究药物给药后180天)内采用年失败率低于1%的避孕措施。;
登录查看符合以下标准的受试者不能入选本研究: 1. 病理为小细胞肺癌(SCLC),包括SCLC与NSCLC混合的肺癌; 2. 患者接受过任何的EGFR-TKI治疗或抗血管生成治疗; 3. 接受过以下治疗: 1) 治疗前3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肿瘤治疗,如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包括以抗肿瘤为适应症的中草药治疗)等; 2) 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 3) 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剂量免疫抑制药物(全身性糖皮质激素超过10mg/天泼尼松或其等效的剂量); 4) 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减毒活疫苗); 5) 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如开腔、开胸或凯富等手术),或未愈合的手术伤口、溃疡或骨折。 4. 存在临床上不可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积液或停止引流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5. 在治疗前6个月内接受过大于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或在治疗前7天内接受过30Gy及更小剂量的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允许骨病变或颅内病变的姑息性放射治疗); 6. 首次给药前2年内发生过需要全身性治疗(例如使用缓解疾病药物、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的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者用于肾上腺或垂体机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等)不视为全身性治疗; 7. 已知异体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8. 已知对本研究药物贝伐珠单抗、利厄替尼活性成分或辅料过敏者; 9. 在开始治疗前,尚未从任何干预措施引起的毒性和/或并发症中充分恢复(即,≤1级或达到基线,不包括乏力或脱发); 10. 已知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即HIV 1/2抗体阳性); 11.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乙肝(定义为HBsAg阳性同时检测到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验科正常值上限); 注:符合下列标准的乙肝受试者亦可入组: 1) 首次给药前HBV病毒载量<1000拷贝/ml(200 IU/ml),受试者应在整个研究药物治疗期间接受抗HBV治疗避免病毒再激活 2) 对于抗HBc(+)、HBsAg(-)、抗HBs(-)和HBV病毒载量(-)的受试者,不需要接受预防性抗HBV治疗,但是需要密切监测病毒再激活 12. 活动性的HCV感染受试者(HCV抗体阳性且HCV-RNA水平高于检测下限); 13. 首次给药之前(第1周期,第1天)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 注:允许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受针对季节性流感的注射用灭活病毒疫苗;但是不允许接受鼻内用药的减毒活流感疫苗。 1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15. 存在任何严重或不能控制的全身性疾病,例如: 1) 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上出现有重大且症状严重难以控制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室性心律失常或心房颤动; 2) 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 2 级的慢性心衰; 3) 入组前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 4) 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40 mmHg,舒张压>90 mmHg); 5) 首次给药前1年内存在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当前存在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 6) 活动性肺结核; 7) 存在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8) 存在临床活动性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 9) 肝脏疾病如肝硬化、失代偿性肝病、急性或慢性活动性肝炎; 10) 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FBG)>10mmol/L); 11) 尿常规提示尿蛋白≥++,且证实24小时尿蛋白定量>1.0 g者; 12) 存在精神障碍且无法配合治疗的受试者; 16. 有可能干扰试验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病史或疾病证据、治疗或实验室检查值异常,或研究者认为其他不适合入组的情况研究者认为存在其他潜在风险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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