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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TR20252117】评价TQC2939注射液联合背景治疗在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II期临床试验

      基本信息
      登记号

      CTR20252117

      试验状态

      进行中(尚未招募)

      药物名称

      TQC-2938注射液

      药物类型

      治疗用生物制品

      规范名称

      TQC-2938注射液

      首次公示信息日的期

      2025-05-30

      临床申请受理号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靶点
      适应症

      季节性过敏性鼻炎

      试验通俗题目

      评价TQC2939注射液联合背景治疗在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II期临床试验

      试验专业题目

      评价TQC2938注射液联合背景治疗在季节性过敏性鼻炎患者中的有效性与安全性的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多中心II期临床试验

      申办单位信息
      申请人联系人
      申请人名称
      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邮编

      211100

      联系人通讯地址
      临床试验信息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TQC2938注射液在背景治疗下治疗季节性过敏性鼻炎(SAR)患者的有效性。 次要目的 评价TQC2938注射液在背景治疗下治疗SAR患者的安全性; 评价TQC2938注射液在背景治疗下治疗SAR患者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评价TQC2938注射液在背景治疗下治疗SAR患者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评价TQC2938注射液在背景治疗下治疗SAR患者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的 探讨TQC2938在SAR合并哮喘患者亚组中的作用; 探索性分析与TQC2938注射液相关性的疗效标志物

      试验分类
      试验类型

      平行分组

      试验分期

      Ⅱ期

      随机化

      随机化

      盲法

      双盲

      试验项目经费来源

      /

      试验范围

      国内试验

      目标入组人数

      国内: 136 ;

      实际入组人数

      国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第一例入组时间

      /

      试验终止时间

      /

      是否属于一致性

      入选标准

      1.1. 年龄18-75周岁(含边界),性别不限;2.2. 符合《中国变应性鼻炎诊断和治疗指南(2022年,修订版)》诊断标准的季节性过敏性鼻炎(SAR),伴或不伴有过敏性结膜炎,并且有至少2年的同季节SAR病史;

      排除标准

      1.筛选期或随机时存在以下任意一条实验室检查值异常: ①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或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正常上限 (ULN); ② 总胆红素>2×ULN(继发于Gilbert综合征的间接胆红素升高除外); ③ 肌酐> 1.5×ULN; ④ 其他实验室检查异常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或严重干扰安全性评估;2.研究者认为不稳定并可能影响患者在整个研究期间的安全性、或影响研究结果或其解读、或妨碍患者完成整个研究过程的能力的任何疾病,包括但不限于心血管、胃肠、肝、肾、神经、肌肉骨骼、感染、内分泌、代谢、血液学疾病、精神病或重大肢体障碍。例如但不限于:缺血性心脏病、左心室衰竭、心律失常、未控制的高血压、未控制的高血糖、脑血管疾病等;3.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4.已知或疑似免疫抑制者;5.有活动性恶性肿瘤或具有恶性肿瘤病史的受试者;6.筛选前12月内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病史;7.筛选期存在以下情况需要排除: ①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HBV-DNA阳性;若既往进行抗病毒治疗者,即使HBV-DNA阴性,仍需要排除。 ② 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若既往针对丙肝治疗者,即使HCV-RNA阴性,仍需要排除。 ③ 梅毒螺旋体抗体(Anti-TP)阳性(若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为阳性,则进一步进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后者为阴性并经研究者判断为过去曾感染梅毒但已治愈的患者符合入选条件); ④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Anti-HIV)阳性;8.筛选前6 个月内诊断为蠕虫寄生虫感染,未接受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无效;9.9. 接受了以下治疗的受试者: ① 筛选前6个月内进行过任何鼻部手术或鼻窦手术; ② 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抗白细胞介素4受体α亚基(IL-4Rα)单克隆抗体、胸腺基质淋巴细胞生成素(TSLP)单抗、抗IgE单克隆抗体及其他生物制剂治疗; ③ 既往接受过抗IL-33或IL-33R单克隆抗体治疗的受试者; ④ 筛选前8周或者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接受过免疫抑制剂治疗; ⑤ 筛选前4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长者为准)内使用其他非生物制剂类试验药物; ⑥ 筛选前30天内静脉注射免疫球蛋白(IVIG)治疗和/或进行过血浆置换; ⑦ 筛选前14天内使用单胺氧化酶抑制剂的受试者; ⑧ 在筛选前 3 个月内开始过敏原免疫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内开始该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改变治疗剂量。在筛选前4周内免疫治疗维持稳定剂量,并且在研究期间可维持该剂量的受试者可以纳入 ⑨ 筛选前4周内接种过减毒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减毒活疫苗;

      10.合并哮喘的患者控制不佳需排除;11.受试者存在使其无法完成筛选期评估或无法评价主要疗效终点的伴随疾病;12.患有鼻腔恶性肿瘤和良性肿瘤(例如,乳头状瘤、血管瘤等)的受试者;13.对宠物毛发过敏的常年性过敏性鼻炎(PAR)受试者。;14.无法使用鼻喷糖皮质激素或抗组胺药物,或对鼻喷糖皮质激素、抗组胺药物、TQC2938注射液药物成分过敏或不耐受的受试者;罹患严重性过敏性疾病(除外本试验疾病)或属于过敏体质,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使受试者安全受到损害的受试者;15.对任何生物制剂有全身性过敏史(局部注射部位反应除外)的受试者;16.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17.酗酒、吸毒和已知有药物依赖性者;在筛选前3个月内大量饮酒(即每周饮酒超过14个单位[1个单位 = 360 mL啤酒或45 mL烈酒,含40%酒精或150 mL葡萄酒]);18.有重要器官移植(如:心、肺、 肾、肝 )或造血干细胞/骨髓移植史;19.根据研究者判断,认为存在使受试者面临风险、干扰参加研究或干扰研究结果解释的任何医学或精神症状;20.受试者第一秒钟用力呼气量(FEV1)≤正常预计值的49%;21.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原因;

      研究者信息
      研究负责人姓名
      试验机构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研究负责人电话
      研究负责人邮箱
      研究负责人邮编

      100730;100730

      联系人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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