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TR20242324
主动终止(2024年9月3日,试验安全监测委员会(SMC)审查了DDRiver322NSCLC研究MS201924_00221b期部分的预先计划分析结果,由于tuvusertib联合cemiplimab治疗在两个治疗组中的活性不足,不建议将研究推进至下一部分,申办方决定终止本试验。)
M-1774胶囊
化药
tuvusertib胶囊
2024-07-05
企业选择不公示
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
M1774 联合Cemiplimab 治疗非鳞状细胞NSCLC 受试者
一项在既往抗PD-(L)1 和铂类药物治疗后疾病进展的非鳞状细胞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价ATR 抑制剂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有效性、安全性、耐受性和药代动力学的开放、多中心、Ib/IIa 期研究
510000
Ib 期主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干预治疗在OR 方面的有效性,以支持IIa 期试验的给药方案选择; 评价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以支持IIa 期试验的给药方案选择 Ib 期次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DoR 方面的有效性;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PFS 方面的有效性,不考虑后续抗癌治疗;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继以后续抗癌治疗在OS 方面的有效性。 IIa 期的主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 cemiplimab 干预治疗在OR 方面的有效性; IIa 期的次要目的: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在DoR方面的有效性;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在PFS 方面的有效性,不考虑后续抗癌治疗;评估M1774 联合cemiplimab 继以后续抗癌治疗在OS 方面的有效性;评价M1774 联合cemiplima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平行分组
Ⅱ期
随机化
开放
/
国际多中心试验
国内: 15 ; 国际: 120 ;
国内: 0 ; 国际: 登记人暂未填写该信息;
/
/
否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或>18 岁,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定成年年龄而定);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nsqNSCLC;3.在以下全身性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出现经放射学证实/记录的疾病进展(全部条件均应满足): a.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不超过1 线抗PD-(L)1 治疗。对于抗PD-(L)1 治疗敏感的疾病(例如治疗中断后),以相同抗PD-(L)1 再激发仍视为1 线治疗 b. 用于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的铂类药物治疗,与抗PD-(L)1 治疗联合或序贯给药。如果接受铂类药物辅助治疗的受试者在末次给药后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则该受试者符合此标准。铂类药物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后,不允许再接受细胞毒性治疗 c. 既往接受抗PD-(L)1 治疗达到的BOR 为SD 或更好缓解,即至少1 次基线后影像学评估显示无疾病进展 d. 受试者必须在接受抗PD-(L)1 治疗期间或抗PD-(L)1 治疗末次给药后16 周内出现疾病进展;4.经研究者按照RECIST 1.1 版评估为有可测量病灶。;5.ECOG PS 0 或1;6.具有足够的血液学功能,表现为: ● 血小板计数≥ 100,000/mm3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00/μL,且最近14 天内未接受过生长因子治疗 ● 血红蛋白≥ 9.0 g/dL,且最近14 天内未接受过促红细胞生成素或红细胞输注;7.7. 肝功能良好,表现为: ● 总胆红素≤1.5 × ULN。如果有记录证明存在吉尔伯特综合征,则允许总胆红素≤2.0 × ULN ● AST 和ALT 水平≤3 × ULN 或≤5 × ULN(存在肝转移时);8.肾功能良好,定义为按照Cockcroft Gault 公式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60 mL/min:(肾小球滤过率[mL/min]= {(140 - 年龄) × 体重) / (72 ×血清肌酐[mg/dL])} × 0.85 [如为女性];9.需要有存档的FFPE 肿瘤组织。如果无存档材料可用,则需要由认证实验室采用基于NGS 的检测方法进行肿瘤基因检测分析,并通过有适当监管批准状态的分析方法确定PD-L1 状态。;10.仅IIa 期部分:采用经适当监管批准的分析方法,对肿瘤分子改变进行中心实验室液体活检分析。受试者将被分配到以下三个层级之一: ● STK11 和/或KEAP1 失功能性突变:A 层 ● ATM、ARID1A、SMARCA4 或PBRM1 失功能性突变:B 层 ● 其他改变或无确定的改变:C 层;11.研究者确认每例受试者同意使用适当的避孕药和屏障避孕方法(如适用)。;12.能够按方案附录2 所述提供经签署的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ICF 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登录查看1.由当地采用经适当监管状态的检测方法确定携带可治疗的EGFR 或ALK 基因变异的肿瘤受试者。携带其他可治疗变异的肿瘤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允许接受过不超过1 线已有靶向治疗。;2.入组前3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例外情况:皮肤鳞状细胞癌和基底细胞癌及宫颈原位癌,或研究者认为(并经申办方医学监查员同意)已治愈且在3 年内复发风险极低的恶性肿瘤。;3.已知存在脑转移,除非临床稳定(即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 周内影像学检查无进展证据,无新发脑转移证据)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14 天期间接受≤10 mg 的稳定或递减剂量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未使用皮质类固醇。已恢复至基线水平的神经病学症状和脑转移治疗导致的后遗症可以接受。患有癌性脑膜炎的受试者,无论临床稳定性如何,均予以排除。;4.活动性和/或不受控制的感染。例外情况:
a. 如果HIV 感染受试者在6 个月内接受了有效的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且检测不到病毒载量,并且预计不会发生药物-药物相互作用,则有资格参加本研究
b. 存在慢性HBV 感染证据的受试者,如果经抑制治疗(如有指征)未检测到HBV 病毒载量,ALT、AST 和总胆红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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